抗震加固結構符合要求發表時間:2019-01-12 14:33 抗震加固結構符合要求 現有建筑抗震加固前,應按現行我國標準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》GB50023進行抗震鑒定??拐鸺庸淘O計應符合下列要求: 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鑒定結果綜合確定,可包括整體房屋加固、區段加固或構件加固,并宜結合維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,注意美觀; 加固方法應便于施工,并應減少對生產、生活的影響。 抗震加固的結構布置和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: 總體布局,應采用增強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方案,應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,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;宜減少地基基礎的加固工程量,多采取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措施;尚宜考慮場地的影響。 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,宜使加固后結構質量和剛度分布較均勻、對稱,應避免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。 抗震薄弱部位、易損部位和不同類型結構的連接部位,其承載力或變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強的措施。 增設的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,增設的抗震墻、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。 女兒墻、門臉、出屋頂煙囪等易倒塌傷人的非結構構件,不符合鑒定要求時,宜拆除或拆矮,當需保留時,應加固。 抗震加固時的結構抗震驗算,應符合下列要求: 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,可不進行抗震驗算。 抗震加固時的結構抗震驗算,應采用本規程中的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進行驗算,加固后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于1.0。 當本規程中未給出計算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參數時,可采用現行我國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J11的方法進行驗算,當采用現行我國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J11的方法進行抗震驗算時,其“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”應采用“抗震加固的承載力調整系數”替代。 抗震加固的承載力調整系數的取值,可按現行我國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J11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的0.85倍采用,但對鋼構套加固的構件仍按原構件的規定值采用 |